一、索赔条件
于2025年7月24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5年7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卢先锋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22025012号、证监立案字0222025013号)。因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先生立案。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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