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业务合同、操纵收入确认,一家新三板起家的公司如何系统性编织财务骗局长达四年。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行政处罚落地意味着投资者索赔诉讼障碍已扫除,受损股民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处罚决定:四年造假路径曝光
10月17日,同辉信息发布公告称,正式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辉信息的财务造假并非个案,而是系统性、持续性的违法行为。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同辉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科影视讯、北京威尔文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同辉(北京)数智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
具体来看: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017.30万元,虚增利润1,046.43万元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961.70万元,虚增利润814.86万元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97.61万元,虚增利润737.48万元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806.53万元,虚增利润587.82万元
《证券法》中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283.1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186.59万元,构成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惩处力度:实控人禁入市场
同辉信息在公告中表示,上述处罚所涉情形未触及北交所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条款。
也有人提问,上市前连续四年造假,且引用了上述造假数据,为何没有构成欺诈发行?对此,相关媒体报道称公司由精选层转到北交所上市时,没有发行股票的行为,因此不涉及“欺诈发行”。
对于处罚,实控人戴福昊、崔振英作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了《证券法》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
在听证程序中,实控人戴福昊、崔振英曾提出申辩意见,但北京证监局复核后认为,本案违法行为持续4年,存在虚构合同、安排虚假回款等严重造假情节,性质恶劣,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北京证监局的处罚决定,同辉信息及相关责任人员合计被罚款超过3500万元,实控人被禁入市场。针对此次处罚公司在公告中就此次事件向投资者致歉,并承诺将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
三、索赔指南:维权要求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投资者的正当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于2019年4月26日-2024年3月3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即可参与索赔。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年市场禁入,千万罚单,北京证监局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是对一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惩罚,更是对整个市场的警示。
回看此案,从2018年到2021年,连续四年的财务造假,虚增收入超过6200万元,却能在长时间内不被察觉,直至2024年才被立案调查。
这起长达四年的财务造假案,不仅暴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更让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