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要求:(1)于2016年2月29日-2017年4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4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于2017年4月29日-2017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2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