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于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于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月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3)于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1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