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要求:(1)于2014年12月3日-2016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1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于2015年8月28日-2017年12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2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要求:(1)于2015年8月28日-2017年12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2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于2014年12月3日-2016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1月1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