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于2024年4月19日-2026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6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截至2024年3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于2021年10月19日-2022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8月2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要求:于2016年9月10日-2019年4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