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于2024年10月2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10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要求:于2014年5月23日-2019年1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