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于2023年11月6日-2024年1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1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于2023年4月27日-2025年9月1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9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