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于2024年1月31日-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2)于2021年4月22日-2025年6月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6月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