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于2020年4月30日-2022年9月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9月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要求:于2021年1月28日之前买入,并在2021年1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