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要求:于2020年5月20日(含当天)前买入,并在2020年5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要求:于2019年9月4日(含当天)前买入,并在2019年09月05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