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于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9月1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2) 于2022年3月20日-202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10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