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于2021年4月21日-2025年4月28日之间买入,并在2025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于2025年11月28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5年11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