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于2017年4月25日-2023年7月1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7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于2018年4月10日-2021年10月2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0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要求: (1)于2016年6月28日-2017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于2018年4月25日-2019年8月7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8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