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于2022年3月21日-2024年4月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要求: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2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