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暂定于2024年4月1日-2024年8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8月2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2)在2025年4月25日-2026年4月1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6年4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