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于2022年11月1日-2023年4月1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1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1)于2023年4月20日-2024年6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6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2)于2026年7月3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6年8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