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于2020年5月20日-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于2017年3月25日-2024年9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10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