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

时间:2026-02-12 17:21:09 来源:本站 点击:7

一、索赔条件

于2023年4月20日-2026年1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6年1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商业 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华宜大厦2号楼10层1001室

电话:021-6155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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