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6 年2月 27 日之前(含当日)买入 并在2026年 2 月 28 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捷荣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荣集团”)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晓群女士于2026 年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6006号、证监立案字0062026007号、证监立案 字006202600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捷荣集团 以及赵晓群女士立案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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