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于2017年3月30日-2023年12月19日(含当日)之间买入,并在2023年12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要求:于2013年4月16日-2016年4月1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4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