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于2021年1月12日之前买入,并在2021年1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要求:于2019年1月25日(含当天)前买入,并在2019年1月26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是交易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