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于2026年7月17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6年7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于2024年4月30日-202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要求:于2017年4月14日-2018年5月10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5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