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并对李兑、汪静、丁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4号)。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华宜大厦2号楼10层10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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