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3年4月14日-2026年4月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6年4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临港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翁恺宁、袁国华、刘德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26]7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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