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于2025年12月17日-2026年1月1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1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于2026年4月3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6年4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于2019年4月11日-2024年12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12月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